新北市謝姓男子在臉書貼文指買到「綠雞蛋」,遭農業部提告妨害名譽,警方8小時內找到謝男住處,對其約談後函送法辦。圖/取材自臉書
日前有民衆於網路貼文,買到壞掉的綠雞蛋,被行政院長陳建仁斥爲假消息,農業部也因此向警局告發。而警方也相當有效率,在八小時內找到貼文者,並以妨害名譽罪函送檢察官。雖警方強調程序合法,卻引發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之爭議。
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,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,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,屬行政罰領域,唯若涉及食品安全之謠言足生損害公衆或他人者,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,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就進入刑罰領域。而因此罪乃在保護公衆健康而非主管機關之名譽,故於壞綠蛋案,農業部就非屬被害人,僅能向執法機關爲告發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○條第二項,警察只要知有犯罪嫌疑,即應開啓調查,並將調查情形報告檢察官,故農業部告發有人散佈食安謠言,警察主動調查,就屬理所當然的法定義務。
而警察爲調查犯罪,雖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,以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,但是此通知書非檢察官所簽發的傳喚票,並不具有任何強制力。換言之,就算被通知詢問而不到場或到場受詢問完畢,警察都不能加以逮捕,僅能將調查情形函送地檢署,或於事後依法向檢察官聲請拘提票,纔有權拘束犯罪嫌疑者的人身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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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於此次壞綠蛋案,警察依告發立案調查且依法通知,並將調查結果報告檢察官等,程序上似無違法之處,但會引起討論者,即是貼文者有否製造謠言。而依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,對刑法第三一○條第三項的誹謗罪之免責條款,即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爲真之判斷,認爲只要陳述者對所依憑之資料在客觀上合理相信爲真,且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引用之情事,即可該當此不罰之要件。如此的標準,亦應同樣適用於涉及食安謠言罪上。
也因此,貼文者買到壞雞蛋,並拍照張貼在網路上,即屬親身經驗,就非謠言,更何況,如此的貼文,乃在提醒大家注意蛋的食用衛生,也與散佈食安謠言罪須足以損害公衆或他人之要件不符。畢竟,此罪所要保護的對象,絕對是人民的身體健康,而非政府一變再變且難以服衆的說辭。
只是面對由農業部告發且經行政院長駁斥的所謂食安謠言,在警察機關層級不高下,必然得承受極大的政治壓力,尤其在查證是否屬謠言、是否足生公衆損害時,所依憑者,恐非位階最高的憲法判決,而是主管機關自行定調的說法,致凸顯警察執法不得不然的現實困境。而即便查無不法,在警察非偵查主體,就無自行了結之權,仍須由檢察官爲後續之不處分來終結,致又暴露以大砲轟小鳥的荒謬情境。